稅總函〔2015〕21號 2015-01-14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公司)調整所屬分公司石油特別收益金核算方法后,對其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中石油公司將2014年度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則分攤到所屬分公司列支。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7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石油特別收益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扣除石油特別收益金后的利潤額計算預繳稅款。
鑒于2014年前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期已經結束,中石油公司所屬分公司預繳2014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時,按照扣除全年石油特別收益金后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
2015年1月1日起,中石油公司所屬分公司按照扣除石油特別收益金后的利潤額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
相關文件——
財企[2011]480號財政部關于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的通知
財稅[2014]115號財政部關于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的通知
“石油特別收益金”簡介——
國家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
在國內原油銷售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時,國家按一定比例從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所獲得的超額收入中征收的特別收入。
從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采并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采并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均應按規定對因原油價格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的方式,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按月計算、按季繳納,征收比率為20%至40%。特別收益金國際慣例被稱為“暴利稅”。
自2011年11月1日起,國內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將從40美元/桶上調至55美元/桶,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2014年12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表《關于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的通知》(財稅〔2014〕115號),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將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提高至65美元/桶。
起征點提高后,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仍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
具體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數見下表:
原油價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數(美元/桶)
65~70(含)
20%
0
70~75(含)
25%
0.25
75~80(含)
30%
0.75
80~85(含)
35%
1.5
85以上
40%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