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實施《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有關規定,確保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以下簡稱價格信息)采集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31號,以下簡稱《采集通知》)的文件要求,綜合征管(國稅)軟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申報軟件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功能開發及測試工作已經完成,目前已能夠支撐第二階段的價格信息采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價格信息采集及上報方式
(一)第二階段價格信息采集工作,稅務端由綜合征管(國稅)軟件實現,各單位可使用免費的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申報軟件實現納稅人價格信息采集,或在本單位申報軟件上自行開發相應功能來實現信息采集。
(二)由于目前綜合征管(國稅)軟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申報軟件在計算“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的銷售數量時,與納稅人端數據導出系統計算的銷售數量其“計量單位”不一致,導致按折算后的銷售數量計算的銷售額與未折算計算的銷售額可能存在數據差異,系統接收納稅人申報數據時會提示報錯。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時,如出現確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合理數據差異時,可確認系統接收數據成功。
(三)第二階段價格信息上報工作,通過數據集中系統實現數據上傳工作。為保證數據能夠及時準確集中到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每月集中抽取卷煙消費稅納稅申報有效數據,數據集中抽取時間定于消費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后次月16日。
有效數據是指消費稅申報期內正常申報數據,以及申報期結束后至次月15日消費稅修改申報、補充申報、更正申報和增加申報數據。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將納稅人報送的《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表》上傳至省局。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應將本省全部數據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可控FTP上傳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貨物勞務稅司\消費稅處\卷煙\生產企業年報”對應省份項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72號)附件1中附表3《卷煙銷售明細表》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填報。
(五)《采集通知》中所列卷煙生產和批發企業名單中的任何一項信息發生變更的,仍按照《采集通知》中規定的方式和路徑上傳。
二、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各自情況,原則上應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綜合征管(國稅)軟件和電子申報軟件升級工作,同時應將升級有關信息及時反饋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和貨物和勞務稅司)。如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完成系統升級工作的單位,應報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批準并備案。在系統完成升級工作前,各級稅務機關價格信息采集及數據上傳方式,應嚴格按照《采集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對納稅人的解釋、宣傳和培訓工作,確保價格信息數據采集工作由第一階段向二階段轉變過程中各項工作的順利銜接。
(三)請各省信息技術主管部門定期檢查數據抽取服務器,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準備好卷煙消費稅信息采集的相關數據,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
三、運維支持
(一)綜合征管(國稅)軟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申報軟件的升級版本,在國家稅務總局金稅工程運行維護網(http://130.9.1.248)軟件庫進行發布。
(二)在補丁升級工作中,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國家稅務總局金稅工程運維網(http://130.9.1.248)或電子稅務網站(http://100.16.92.105)獲取支持服務。
(三)各單位應將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申報軟件及時公布,供納稅人自行選擇下載,或免費發放到需要的納稅人,并面向納稅人做好配套支持服務,國家稅務總局百旺呼叫中心(4006112366)和金稅工程納稅人技術服務網()面向納稅人提供免費遠程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