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該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后,2009年不支出廣告宣傳費,而是在2010年支出廣告宣傳費450萬元,則結果是兩年共計稅前扣除了450萬元,形成籌劃不一,稅收負擔不一的結果。這樣理解是否正確?為什么會形成這樣的結果?
2、上述理解是否正確,即對費用進行調整,而不是對收入基數進行調整?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參照《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企業取得預售收入前發生的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應在取得預售收入年度一次結轉。
企業在項目完工前取得的預售收入已作為計算三項費用基數的,在開發產品完工后結轉收入時,不得重復計算。
1、以預售收入可作為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2009年預售收入100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50萬元(限額1000×15%);
2010年實現經營收入3000萬元(其中結轉2009年預售收入100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300萬元(限額2000×15%)超過部分,應調增所得額100萬元,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以銷售收入作為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2009年預售收入1000萬元,應調增所得額廣告宣傳費50萬元(限額0×15%);
2010年實現經營收入3000萬元(其中結轉2009年預售收入100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450萬元(50+400=限額3000×15%)。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無論是以預售收入還是以銷售收入作為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不存在實質差異只是暫時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