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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如何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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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9、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4)財稅字第009號明確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極少數城鎮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方稅務局商財政廳(局)同意后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產在提取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 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需采用其他方法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二十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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