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財稅[2014]20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對四川省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稅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通知》中規定的匯總納稅辦法的固定業戶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總分支機構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發票領購及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等稅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別由其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負責。符合條件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固定業戶,其總分支機構一律由其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總分機構能實現普通發票統一管理,滿足稅務機關發票開具信息報送要求的,可由總機構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印制省國稅局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跨市、州使用。
分支機構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在每月征收期內前3個工作日完成抄報稅工作,以便總機構完成“一窗式”比對。
四、總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在綜合征管系統中的信息維護和納稅申報及稅款入庫操作詳見附件1.
五、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機構統一認證。分支機構應當以總機構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機構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六、總分支機構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備案、申請審批事項,以及有特殊困難需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的,統一由總機構向其所屬主管國稅機關辦理。
七、為保證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必要的知情權,減少無序檢查對納稅人的不良影響,對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的稅務檢查和納稅評估,如總分支機構在省內跨市(州)、縣(市、區)的,原則上由省國稅局統一組織,相關市(州)、縣(市、區)國稅局參與;如總分支機構在市(州)內跨縣(市、區)的,原則上由市(州)國稅局統一組織,相關縣(市、區)國稅局參與。固定業戶的查補稅款的分配和入庫,由省國稅局和市(州)國稅局按照《通知》第五條執行。
八、總、分支機構每月的應納增值稅額的分配數據,請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填寫《四川省××企業匯總納稅所屬總分支機構××年×月增值稅分配表》(見附件2)在每月10日前上傳省國稅局,由省國稅局通過“省局FTP/貨勞稅處/預征清結算企業增值稅應納稅額分配表”按月向全省國稅機關發布。
九、已批準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企業(名單見附件3)從2014年11月1日起改按《通知》執行,企業不需再另行報送申請,但應于2014年10月15日前配合主管國稅機關做好總分支機構的信息錄入等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逐級向省國稅局上報截止2014年10月15日的分支機構名單(詳見《通知》附件2》。
十、本通知從2014年11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總分機構增值稅實行統一申報納稅的批復》(川國稅函[2014]52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四川交投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稅申報納稅的通知》(川國稅函[2013]263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跨市州商業企業總分支機構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1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rar文件
1.總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在綜合征管系統的信息維護和納稅申報及稅款入庫操作要點
2.四川省××企業匯總納稅所屬總分支機構20××年×月增值稅分配表
3.已批準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連鎖企業名單
4.關于《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