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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國稅發[1999]554號 關于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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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贛國稅發[1999]554號 發文日期:1999-09-30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收管理,堵塞專用發票管理上的漏洞,防止專用發票違法案件的發生。經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新辦企業凡不符合下列條 件的,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新辦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 件為: 1、按現行稅法規定設置“應交稅金”帳及其明細帳,能真實反映本企業應交增值稅的有關資料。 2、商業企業按現行會計制度設置“庫存商品”帳及其明細帳,能真實反映本企業商品的購進、銷售、庫存等有關資料;工業企業按現行會計制度設置“材料采購、產成品”帳及其明細帳,能真實反映本企業材料或產品的購進、生產、銷售、庫存等有關資料。 3、有專職的發票管理員和保險柜存放專用發票; 4、根據企業注冊資本和生產經營規模,預計其年應稅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符合上述條 件的新辦企業,可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一般納稅人管理,對其領用的專用發票不再實行代管監開、開票時不得預征稅款。一年后如應稅銷售額達不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二、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的新辦企業,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其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市)國稅局批準后,可由主管國稅局按商業企業4%征收率、工業企業6%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 三、各地必須嚴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管理,認真執行專用發票驗舊換新和定期繳銷制度。領購新票必須繳銷舊票,舊票應定期繳銷,定期繳銷期限為兩個月。 四、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停止執行,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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