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地產企業用自行建造的房地產項目安置回遷戶,上述視同銷售的安置用房應當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的銷售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拆遷安置用房區分不同情況按照以下方式確認收入:(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當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照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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