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包含經歷了廣-窄-更廣的過程
1、稅總發[2015]148號把“因電話、地址等稅務登記信息虛假無法聯系或兩次約談不到的取得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列為異常憑證。通俗點說就是找不到人的,無論是開進來的還是開出去的都是異常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48號)規定,因電話、地址等稅務登記信息虛假無法聯系或兩次約談不到的,納稅人主動聯系主管稅務機關之前,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暫停該納稅人開具發票,并將其取得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錄入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進行調查核實。尚未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暫不允許抵扣,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應當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凡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一律作進項稅轉出。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把“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為異常憑證。通俗點說就是找不到人,同時經營期間虛假購銷、生產與申報的,其所對應屬期開出的發票才是異常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處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46號)明確自2017年4月28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48號)廢止。同時規定本操作規程所稱異常憑證,是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一)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3、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的異常憑證的基礎上新增了五種情形的異常憑證。通俗點說就是失控票、非正常戶未申報票或已申報未繳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不通過的發票、涉嫌虛開的發票、未繳消費稅的發票、走逃企業虛假購銷生產申報期間開的票、在上家開進來超過一定比例異常進項票期間開出的發票。特別是最后一種情形,最坑了,以后要像“打麻將”一樣,要盯住上家,別讓自家糊了。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五)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二、異常憑證的處理不需要轉稽查部門處理,由管理部門直接處理。
1、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規定,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是依托現有防偽稅控系統網絡版軟件,并對其功能延伸拓展,以日為單位進行失控發票數據采集和更新,通過認證發票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雙向比對,及時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以下簡稱“抵扣聯”),并轉稽查部門處理,達到快速反應、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發票騙取抵扣稅款的目的。
2、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廢止了《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國稅函[2006]96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屬于“重復認證”、“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后失控”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
3、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增值稅失控發票數據采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17號)規定,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規定的失控發票范圍采集失控發票數據,不得擅自擴大失控發票的范圍。對于一些尚未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或繳納稅款的企業,應當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進行嚴格核查處理,只有稽查部門確認企業已經走逃的,才能按照上述規定將其發票列為失控發票。對于擅自擴大范圍采集失控發票數據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及部門領導的責任。
4、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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