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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每年只能用一次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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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企業咨詢,分次發放工資為何每人要多繳1000元個人所得稅? 原來,該企業對部門經理以上人員每月發放80%的工資,12月集中發放剩余的20%的工資,每年3月根據上年效益情況發放年終獎。該企業對每月按80%發放的工資,正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12月發放剩余20%的工資時,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績效考核發放的上年度年終獎,也按照一次性獎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該企業某經理為例,每月發放80%的工資計4000元,年終補發剩余的20%的工資,全年共計12000元,3月發放上年度績效獎勵30000元。月工資繳納稅金2100元(175×12),年終欠薪繳納稅金1175元,年終獎勵繳納稅金4375元,全年合計繳納個人所得稅7650元。稅務檢查時,稅務人員指出該企業經理以上人員平均少繳個人所得稅約1000元。 稅務人員指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人只允許采用一次。以上述經理為例,稅金為(12000+4000-2000)×20%-375=2425(元),全年應繳稅金為175×11+2425+4375=8725(元)。企業僅申報繳納7650元,少計算繳納1075元。 如果該企業每月正常發放工資,則月工資為5000元,個人所得稅為325元,全年稅金為325×12+4375=8275(元),較采用年終補發工資的方式可以節約稅金450元。 如果該企業改變發放方式,將20%年終補發工資與績效年終獎勵集中表現為年終獎金并且一次性集中發放,則可以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計稅辦法,獎金應繳納稅金為(12000+30000)×15%-125=6175(元),全年應繳稅金為175×12+6175=8275(元),與正常發放工資稅金支出相同,員工沒有因此多負擔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5]9號解讀:年終獎金額不同計稅方式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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