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10]21號)精神,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105號)要求,現就我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復議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原則,有效化解稅務行政糾紛,提高全省國稅系統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通過加強國稅系統稅務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促進我省各級國稅機關正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的各項職責,提高稅務行政復議的權威和公信力,充分發揮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為推動法治型機關建設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務
(一)規范稅務行政復議受理工作
1.規范稅務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制度。全省各級國稅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向稅務行政相對人告知行政復議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并依法送達。
2.規范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工作。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事項與期限。對無法確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復議申請,可以先行受理。建立稅務行政復議與信訪在受理環節的協調配合機制,對信訪人員反映的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爭議且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要引導信訪人員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3.規范稅務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的監督。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應加強對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申請人對不予受理行為的投訴,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應及時處理,認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督促或責令下級機關受理,必要時可以直接受理。
(二)規范行政復議審理工作
1.規范稅務行政復議答復工作。被申請人要切實簡化提交稅務行政復議答復書的內部審批程序,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按照目錄順序裝訂成冊。被申請人應針對申請人的特定訴求作出解釋說明,提高答復質量。被申請人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書面答復、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應依法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按期答復的,應在10日內提出延期的書面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準許的,被申請人應在正當事由消除之后l0日內提供。
2.規范稅務行政復議調查取證工作。對經書面審查,發現案件存在事實不清、材料相互矛盾、雙方爭議較大以及其他需要調查取證情形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實地調查、核實證據,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
3.規范稅務行政復議審理方式。復議機關受理案件后,應依法指定2名以上復議人員審理。對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書面或簡易程序審理。對重大復雜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方式審理。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有復雜疑難問題的,應多方聽取意見,組織論證,逐步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制度。
(三)規范稅務行政復議決定工作
1.規范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公正裁決。同時,要增強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說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對涉及影響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要多方面聽取意見,確保法律適用正確。要加大案件糾錯力度,依法應當撤銷或變更的行政行為,要排除干擾因素,堅決撤銷或變更。
2.規范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強化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的監督,建立稅務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反饋制度、責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問責制度等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監督機制。被申請人應及時、準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并將決定履行情況反饋行政復議機關。
3.規范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適用。復議期間,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稅務機關的相關違法行政行為和行政管理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復議機關應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應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加大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落實督促力度,對不按照規定、未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的,復議機關應予以通報批評。
(四)規范稅務行政復議指導監督工作
1.規范稅務行政復議監督、檢查工作。對稅務行政復議工作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稅務行政復議宣傳、培訓和交流總結。
2.規范稅務行政復議審理標準和配套制度。及時總結行政復議辦案經驗,對同類型的行政復議案件,制定相應的審理標準。推廣典型案例,統一行政復議辦案尺度,努力做到同類案件裁決結果基本一致,統一法律法規適用基本一致。
3.規范稅務行政復議統計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及時準確上報行政復議統計數據,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做好統計情況分析工作。
4.規范稅務行政復議檔案管理。要加強復議檔案的科學管理,在復議案件審結后及時將案件訂卷歸檔。實現復議案件材料立卷歸檔和檔案管理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
(五)規范稅務行政復議保障工作
1.規范復議機構設置。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行政復議職能,建立健全復議機構。
2.規范復議人員配備。要認真履行復議職責,領導并支持復議機構依法辦理稅務行政復議事項,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復議人員,保證本單位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3.規范復議裝備和經費。要建立健全適應行政復議特點的經費保障機制,將行政復議工作經費列入本機關行政經費預算。行政復議經費包括案件辦理經費、宣傳指導經費和其他業務經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要深刻認識加強國稅系統稅務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方案,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工作實效。要進一步加強總結和分析,從復議辦案、行政應訴以及執法審批等各個方面予以規范,進一步提高復議工作水平。
(二)加強溝通。要加強與政府法制部門、法院的溝通聯絡,建立多向溝通聯系機制,及時掌握涉及國稅系統案件案發情況以及案件審理的動向,指導稅務行政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