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稽便函[2010]25號 關于開展中國航空集團公司等三戶企業稅收檢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65 |
|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開展中國航空集團公司等三戶企業稅收檢查的通知稽便函[2010]25號 2010.4.2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根據2010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安排,總局決定開展對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和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稅收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檢查目的通過檢查,進一步增強企業依法納稅意識,規范企業納稅行為,降低企業稅收風險,提高企業納稅遵從度;同時,通過檢查發現各地在執行稅收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查找原因,堵塞漏洞,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完善稅收政策,營造良好的稅收秩序,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二、檢查對象(一)中國航空集團公司及所有成員單位(二)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及所有成員單位(三)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及所有成員單位三、檢查年度2006年至2008年三個年度上述企業稅款繳納情況。有涉及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應延伸到以前或以后年度。四、檢查內容(一)增值稅(二)營業稅(三)企業所得稅(四)個人所得稅(五)其他各稅五、時間安排此次檢查分為企業自查和稅務機關檢查兩個階段。4月1日至5月31日為企業自查階段。自查結束后,所屬成員單位將自查結果分別報送屬地國、地稅稽查局,公司集團總部將各成員單位自查結果匯總后報總局稽查局。(此項工作已由總局稽查局向各集團公司總部部署。)6月1日至7月31日為稅務機關檢查階段。6月上旬之前,各地稅務稽查部門要在認真做好查前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統一入戶開展全面檢查。鑒于上述三大航空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北京、上海、廣州被查企業數量較多,為了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對在以上三地注冊登記的所屬成員單位,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但抽查面不低于應查企業數的30%,具體由各地稅務機關決定。檢查工作原則上在7月底前結束,各省(區、市)稅務稽查部門要將總結報告及統計表報送總局稽查局。六、工作要求(一)加強組織領導。總局稽查局統一組織、協調和督導稅收檢查工作。各省(區、市)國、地稅局稽查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進戶,做到資源共享、各稅統查、分別入庫。稽查局主管領導要擔任檢查組組長,負責對省級公司的檢查工作,并指揮、協調和督導轄區內的檢查工作。檢查中發現重大涉稅違法行為及需要明確的政策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稽查局。(二)密切工作配合。對于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的企業,屬地國、地稅稽查局與要其他地區稅務機關密切協作,信息共享。檢查過程中,各地國、地稅稽查局還要做好與企業的溝通、協調工作,爭取納稅人的理解和配合。(三)強化查前培訓。各地國、地稅稽查局要根據工作需要,對負責檢查的人員進行民航業涉及的財務核算原則、會計記賬方法及稅收政策等內容的專項培訓。進駐檢查前,檢查人員要調取有關征管資料,分析企業自查報告,確定檢查工作的重點。(四)優化納稅服務。企業自查期間,各地國、地稅稽查局要樹立服務意識,主動與轄區內企業的聯系,加強稅收政策的宣傳輔導,幫助企業查找存在的涉稅問題,督促企業及時足額繳納稅款。七、聯系方式2010年6月7日前,各省(區、市)國、地稅局稽查局要向總局稽查局三個相關處室分別報送聯系人及詳細聯系方式。總局稽查局聯系人、聯系電話:1.中國航空集團公司 聯系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稽查三處 艾玥 聯系電話:010-63544028;傳真:635845922.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聯系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稽查四處 張運增聯系電話:010-63410565;傳真:635846093.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聯系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稽查一處 劉揚聯系電話:010-63545590;傳真:63545589附件:1.檢查企業名單2.檢查提綱附表:1.稅收檢查主要問題匯總表2.稅收檢查情況統計表3.稅收自查及檢查情況統計表檢查工作應涵蓋企業生產經營涉及的全部稅種其中,四個主要稅種的檢查提綱如下:一、增值稅(一)進項稅額1.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發票用于抵扣。2.用于抵扣進項的運費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或銷售免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具體包括:向經銷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收購農產品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擴大農產品范圍,把非免稅農產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鋸材等)開具成免稅農產品(如原木);虛開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虛開數量、單價,抵扣稅款)。4.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5.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完稅憑證是否真實合法。6.是否存在購進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7.是否存在購進材料、電、汽等貨物用于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非應稅項目等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8.發生退貨或取得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9.用于非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10.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帳或沖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二)銷項稅額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交易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帳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托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將余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用于內設的食堂、賓館、醫院、托兒所、學校、俱樂部、家屬社區等部門,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無償捐助等,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扣或折讓,開具的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4.是否存在購進的材料、水、電、汽等貨物用于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的情況: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沖減費用;將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等未按視同銷售的規定計稅。5.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6.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于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7.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8.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項目的業務按營業稅繳納。9.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征稅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10.兼營的非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稅的規定一并繳納增值稅。11.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12.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范圍的問題;軍隊、軍工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范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福利、校辦企業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范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二、營業稅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以下問題:(一)營業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1.現金收入不按規定入賬。2.不給客戶開具發票,相應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3.收入長期掛帳不轉收入。4.向客戶收取的價外收費未依法納稅。5.以勞務、資產抵債未并入收入記稅。6.不按《營業稅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遞延納稅義務。(二)關聯企業間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申報納稅時不做調整。(三)按稅法規定負有營業稅扣繳義務而未依法履行扣繳稅款。(四)兼營不同稅率的業務時,高稅率業務適用低稅率。三、企業所得稅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一)收入方面1.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中國財稅浪子王駿批注,總局的提綱中為何老出現這一條,純粹是低級錯誤)2.企業擁有境外投資,境外被投資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后,投資收益是否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3.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稅的問題。4.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5.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或權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6.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7.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8.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9.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中國財稅浪子王駿批注,舊稅法時期才適用)(二)成本費用方面1.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3.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4.內資企業的工資費用是否按計稅工資的標準計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不報稅務機關備案確認,提取數大于實發數。5.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6.是否存在計提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7.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8.是否存在超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計提折舊時固定資產殘值率低于稅法規定的殘值率或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9.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10.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技術開發費用的列支范圍,享受稅收優惠。11.專項基金是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12.是否存在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進行稅前扣除。13.是否存在擴大計提范圍,多計提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未進行納稅調整。14.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15.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金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16.是否存在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是否存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17.是否存在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稅法不一致的,未進行納稅調整。18.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19.是否存在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無批復文件,或不按批準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稅調整。20.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三)關聯交易方面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四、個人所得稅檢查企業以各種形式向職工發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重點檢查項目如下:1.為職工建立的年金;2.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3.超標準為職工支付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4.超標準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5.以報銷發票形式向職工支付的各種個人收入;6.車改補貼。進行了公司用車改革的企業,所在地區已明確公車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在標準外以發票方式為職工報銷交通費用的,計入當月個人收入征稅;未明確公車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應合理確定交通補貼中因私用形成的個人收入部分,扣繳個人所得稅;7.為職工所有的房產支付的暖氣費、物業費;8.股票期權收入。實行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的,員工在行權時獲得的差價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9.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個人收入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民航企業稅收檢查提綱(供參考)一、增值稅方面1.是否存在取得的航空配餐收入未按規定計收入,少繳增值稅的情況(部分航空公司有航空配餐部門)。2.是否存在收取的供暖費,不按規定記入收入賬戶直接掛記往來賬戶,少繳增值稅的情況。3.是否存在轉供水電收取的價款不按規定記入收入賬戶直接掛記往來賬戶,未按規定計收入少繳增值稅的情況。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繳納增值稅的是否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二、營業稅方面1.機票收入方面全部收入包括本公司全部機票收入加上從其他航空公司或售票點收回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航空公司機票款后的余額。航空企業的信息數據海量,電算化程度較高,其售票系統,涵蓋了絕大多數資費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計稅依據。重點自查售票系統的數據轉換到財務系統的收入數據是否真實、完整,如果售票系統的收入數據大于與財務系統的數據,要進一步核實原因,確定是否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2.代售票業務收入的檢查銷售其他航空公司機票一般要從相應公司取得一定比例的代理銷售手續費收入,要檢查這部分收入是否及時、足額計入應稅收入,確定是否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3.打折銷售的機票,要核實其收入與相關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沖減收入,是否多沖減當期收入,。是否存在以贈送機票的形式抵頂企業正常的費用支出等侵蝕營業稅稅基,如:支付代理商的傭金、職工競賽獎勵、營業廳裝修補貼、基建房租等。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是否做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5.取外公司借用本單位人員勞務收入掛及往來帳或直接沖減費用,是否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6.是否在收入中直接抵扣超標準支付的機票代理手續費,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7.其他少繳營業稅方面的問題。三、企業所得稅(一)收入方面參照一、二所列問題,同時還要注意的幾個問題⒈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做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等是否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⒉其他應計未計收入問題。(二)費用支出方面1.工資。2007年兩法合并前,將工資性的支出列入了營業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以差旅費、車船燃料費名義按月列支職工交通補貼,以郵電費名義按月列支通訊補貼未計入工資,未進行納稅調整。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職工交通意外保險、員工子女保障保險等商業保險,未進行納稅調整。以會議費、公雜費、宣傳費名義列支部分職工獎勵費,以勞動保護費名義支付給職工人人有份的誤餐費,未計入職工工資,未進行納稅調整;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其工資發放是否符合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內的標準。2007年以后工資兩法合并后工資的發放是否符合“五個原則”。有無在管理費用等賬戶中列支勞動競賽費等工資性費用的情況。2.付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是是否超標準列支,是否在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列支職工藥費已計提工會經費等賬戶中另行列支三項費用的情況。2007年以后的職工福利費有以前年度余額的,是否按規定先使用余額。3.業務招待費是否超標準列支,有無將屬于業務招待費開支范圍的費用計入旅客食宿費用等情況。是否存在將應計入業務招待費的費用以會議費、差旅費、公雜費、辦公用品等項目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在申報時,未按稅法計算的限額進行納稅調整。兩法合并后,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4.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是否超標準列支的情況。是否存在將應計入業務宣傳費項目的費用以會議費、差旅費、公雜費、辦公用品等項目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在申報時,未按稅法計算的限額進行納稅調整。5.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殘值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是否存在計提折舊時固定資產殘值率低于稅法規定的殘值率,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是否將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6.有無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7.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人工費增加成本現象。8.是否將基建、福利等部門耗用的料工費和對外投資的貨物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等。9.系統內企業之間上交的管理費等是否超過國務院規定的標準。10.是否將應資本化的稅金稅前扣除。11.是否將以前年度提補的稅金直接稅前扣除。12.是否存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擅自列支資產損失或虛列財產損失等。13.企業計提的資產準備金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在境外上市的航空公司是否擅自預提起降服務費、航油費、餐飲費、機上清潔費、飛行小時費以及大修理費、預提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航延費、航延費等費用,人為調節應稅所得等問題。14.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性救濟是否進行納稅調整。15.違法經營的罰款、沒收財產損失、各項稅收滯納金、與收入無關的支出是否進行納稅調整。16.其他多列成本費用支出的問題。四、個人所得稅1.企業年金公司繳費部分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公司代員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是否未計入員工收入。3.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其它名目獎金也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4.自查繳稅時,是否按固定的比例(10%)計算補繳稅額。5.是否從工會經費中發放人員福利、獎勵,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是否在生產成本科目列支個人通信話費,未按規定計入工薪所得,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7.員工享受職工食堂每月伙食補助,是否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發放給空勤人員的飛行小時費補貼等補助,是否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王駿批注:此條國航等公司在2009年財政部專員辦檢查的時候就被提出來,據說已經向總局申請特殊個稅政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