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收取會員費既有企業行為,也有社會團體行為,筆者結合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對企業單位取得或支付會員費的涉稅問題梳理如下。
首先是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規定:“對俱樂部、交易所或類似的會員制經濟、文化、體育組織,在會員入會時收取的會員費、席位費、咨格保證金和其他類似費用,應按營業稅有關規定確定適應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會員組織收訖會員費、席位費、資格保證金和其他類似費用款項或取得索取這些費用款項憑據的當天。”但應當區分社會團體收取會費行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997〕63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向個人或團體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其次是增值稅。增值稅政策規定,增值稅的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增值稅納稅人對業戶收取的會員費與其銷售的貨物無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再次是企業所得稅。1.取得會費收入應當并入應納稅所得。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取得的會費收入組成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應當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時限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2.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繳納的會員費的稅前扣除。對收取會員費的單位提供相應服務的,提供證據證明這些支出與生產經營有關(直接有關),憑發票可以依法稅前扣除。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相應在稅前扣除上,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會員費也應當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費用并予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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