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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代征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 閱讀次數: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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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代征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根據《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水利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桂財綜[2012]18號),受區財政廳的委托,我局將于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水利建設基金代征工作,現將相關水利建設基金征收事項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圍。 1、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國稅部門負責代為征收; 2、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負責按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計算并代為征收; 3、對于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個體工商戶,統一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 4、駐桂中央國有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代為征收。
二、征收對象。公司、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達到稅收起征點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等等。
三、征收標準。公司、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對達到稅收起征點的農村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50元征收;達到起征點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每戶每年100元征收;等等。
四、征收期間。征收期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從2012年3月2日開始實行,同時,涉及到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2日的水利建設基金依法補征。
五、代征時間和方式。從2012年12月1日起,全區國稅系統各辦稅服務廳、廣西國稅網上申報系統、電話和短信系統開始受理代征工作(包括以前月份水利建設基金依法補征工作)。
六、繳交期限。按當年生產經營收入計征的水利建設基金的申報繳納期限按增值稅申報交納期限執行;城鄉個體工商戶個人繳交的水利建設基金每年繳交一次,于當年的6月份申報、繳交。
附件一:《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水利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桂財綜[2012]18號) 附件二:《關于廣西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有關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桂財綜[2012]79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2-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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