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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業務資產計價的調整方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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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后企業的各項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應按合并、分立、股權重組前企業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不得以企業為實現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原賬面價值。凡合并、分立、股權重組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應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按下述方法之一進行調整: 1.按實逐年調整。對因改變資產價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多計或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或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價值變動的數額,不分資產項目,平均分十年,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或調減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7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企業合并、分立、重組的有關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合并、分立、重組后的帳務處理方法 3.企業合并、分立、重組時的注冊會計師的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合并、分立、重組時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按照選定的調整方法進行調整的計算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報送。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審核企業合并、分立、重組前后的帳務資料,確認其歷史成本的真實性; 2.審核企業提供的由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評估報告,確認其評估價值的真實合理性。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并將有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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