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地稅函[2012]52號 2012.3.7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局):
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市局決定對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稅征收政策作相應調整。納稅人在辦理權證過戶手續時,按以下標準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個人轉讓非住宅房按照轉讓收入的1.5%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單位轉讓存量房按照轉讓收入的1.5%預征土地增值稅。
個人轉讓非住宅房及單位轉讓存量房,納稅人按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后,由蕪湖市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辦公室出具《土地增值稅結算傳遞單》,通知主管地稅機關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土地增值稅結算,填寫《蕪湖市地稅局土地增值稅結算表(二)》,簽署結算檢查意見,并加蓋主管地稅機關公章,納稅人據此辦理補繳或退還土地增值稅手續。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
1、土地增值稅結算傳遞單
2、蕪湖市地稅局土地增值稅結算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