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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0]584號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有關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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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有關問題的批復[條款失效]2000-08-02 國稅函[2000]58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停止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的上期留抵稅額可否在經批準準許抵扣進項稅額時給予抵扣的請示》(桂國稅報20007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法規:“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此法規所稱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以及經批準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 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準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自2009.01.01日起將此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二)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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