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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國稅函[2012]693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認定名單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2/11/30 來源: 閱讀次數: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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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認定名單的通知
粵國稅函[2012]693號 2012-10-31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認定名單的通知》(粵經信節能函〔2012〕3095號)轉發給你們,請知照。 各級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減免手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認定名單的通知
粵經信節能函[2012]3095號 2012.9.20 有關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稅)局,有關企業:
經企業申報、有關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初審、專家現場審查、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審定并公示,現認定廣州天華混凝土有限公司利用粉煤灰、廢石碎屑生產的商品混凝土等79家企業共85個產品(工藝)為2012年第一批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并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現將名單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兩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產品(工藝),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未獲重新認定的,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二、需要辦理稅收減免的企業,持本《通知》以及《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到主管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辦理相關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予以辦理。 三、為加強對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的監督管理,省有關主管部門將不定期對被認定產品(工藝)的企業進行抽查,企業應積極配合。 四、有關企業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實現節能減排,為加快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有效期滿重新提出申請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時,須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或清潔生產企業認定文件。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2012年9月20日 相關附件: 2012年第一批廣東省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認定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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