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六稽公〔2012〕4號上海奔紅廣告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地稅六稽罰二〔2012〕4號)。
我局于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9月26日對你(單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現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一、違法事實
你公司2010年8月至12月會計資料已遺失,僅提供了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的會計憑證等其他資料。經責令限期改正也未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罰款2,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六稽查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