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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地稅函[2011]43號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關于確定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機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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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關于確定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機關的通知合地稅函[2011]43號 2011.3.18各縣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機關的通知》(皖地稅函〔2009〕53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局實際,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一、關于審批、備案類流程(一)審批類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機關為市地方稅務局,備案機關為各縣局、市地稅局各分局。2、主管地稅機關的業務科(稅政科)受理審批類申請后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憑證,在1日內將相關資料移交管理科實地核查。管理科應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5日內完成實質內容的核查,寫出詳細的《核查報告》經調查人員、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提交業務科(稅政科)審核。業務科(稅政科)審核后提交分(縣)局稅收法制員復核,稅收法制員在1日內復核后由業務科(稅政科)2日內提請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審議,根據審議決定,業務科(稅政科)2日內制作上報文書,報請分局局長簽發。3、 市局相關業務部門在接到各縣局、市區各分局報送或市局辦公室轉送的資料后,登記臺帳,5日內完成對納稅人申請材料和核查報告的審查,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派員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應在2日內完成。相關業務部門審查后,出具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的審查報告,將相關資料一并提交政策法規處。4、政策法規處接到相關業務部門提交的材料后,登記臺帳,3日內完成復核;對事實不清,難以確認是否符合條件的,可在2日內進行復查。復核、復查后出具由政策法規處負責人簽字確定的復核意見。5、對申請審批金額50萬元以下的非重大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復核、復查后2日內由相關業務部門制作審批文書,報請分管局長批準、簽發;對申請審批金額50萬元以上的重大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復核、復查后2日內由政策法規處提請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審議,根據審議決定,相關業務部門2日內制作審批文書,報請局長批準、簽發。由主管地稅機關送達申請人。6、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備案類1、主管地稅機關業務科(稅政科)受理備案申請,對提交的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憑證,在1日內將相關資料移交管理科。管理科對納稅人的備案資料按規定進行書面審核,并在辦理文書上簽署備案處理意見,經審核人員、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提交業務科(稅政科)復核。2、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實行即報即備。業務科(稅政科)對申請人的備案資料進行復核,對申請資料完整,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在2日內提請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審議,根據審議決定,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中簽署意見,加蓋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公章,同時業務科(稅政科)制作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通知書,由管理科送達申請人。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后續管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凡未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各級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做好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后續管理工作。(一)建立和完善定期報告制度1、申請人在取得準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后,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填報《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實際執行情況。2、主管地稅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市地稅局填報《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報送年度匯總表時一并上報協定執行情況報告;市地稅局對表格、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匯總后,在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省地方稅務局上報。3、主管地稅機關要跟蹤已享受待遇納稅人信息變化情況,對納稅人報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機關區別情況作出繼續享受、重新審批(備案)、停止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的處理決定;對非居民已實際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存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未按規定提出審批申請或備案報告、未按規定提供或補充相關資料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處理決定并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二)建立健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崗責考核制度1、確定專人負責。各級地稅機關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的受理、審核(審批)、執行、復核復查、監督檢查、歸檔管理和統計報告等環節應指定專人負責。2、建立檔案評查制度。審批、備案機關應建立健全分戶臺賬,對非居民報送的資料實行一戶式檔案管理。管理臺帳要詳細登記非居民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具體情況,建立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動態管理監控機制。3、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地稅機關應通過納稅檢查、執法檢查等征管或監督環節,根據執行稅收協定風險,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從非居民已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含審批類和備案類)中隨機選取不低于當年受理申請數量的20%的樣本進行審核、復核或復查,審核、復核或復查內容包括:(1)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稅收協定待遇;(2)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正確的稅務處理;(3)是否存在未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自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情況;(4)審批機關是否正確履行了審批職責,審批決定是否恰當;(5)是否存在其它未正確執行《辦法》的情況。三、做好宣傳和培訓工作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涉及國際稅收業務,政策性強,操作復雜,工作量較大,各級地稅機關要扎實做好《辦法》的宣傳和培訓工作,要做好對轄區高等院校、外國政府駐肥代表機構及與境外企業存在業務往來的境內外資企業等重點對象的宣傳工作。四、優化納稅服務,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各級地稅機關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做好辦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各項服務工作,為納稅人宣傳解釋政策,優質高效地為非居民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盡可能地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市局將在合肥地稅網站登載文書及填報說明的電子文檔,方便納稅人下載填報。主管地稅機關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建議請及時向市局反饋。 附件: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通知書 下載: doc 文件 合肥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地稅函[2010]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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