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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發文明確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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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保證企業正確及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開展,針對目前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明確,造成一些企業無法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準確申報、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為此,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了《關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49號),就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文件規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各地稅務機關對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出臺、需要補正申報2009年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及時受理補正申報,補退企業所得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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