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可享受免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5、受票方收到開票方的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現在知道開票方有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的行為,那收到的發票是否有影響?是否可以作為增值稅扣除憑據?
答: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同時符合以下三點的情況,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的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6、請問電信業營改增后,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禮品或話費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不同的兌換方式應不同對待。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實物,應視同銷售,以實物的成本價計算繳納增值稅;以積分兌換電信業服務的,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七條規定,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7、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14年7月新開發了一個樓盤,請問對于該樓盤的成本對象的確認是否需要由企業在開工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答:不需要事先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確認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即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文件自發布之日(2014年6月16日)起30日后施行。并同時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本對象由企業在開工之前合理確定,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成本對象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確需改變成本對象的,應征得主管稅務機關同意?!?/FONT>
8、我公司對境外的企業進行投資,請問是否必須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答:應視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表決權股份的比例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發生,但與施行之日以后應報告信息相關或者屬于施行之日以后納稅年度的應報告信息,仍適用本公告規定。
9、我公司企業所得稅定率征收,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2014年第二季度累計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預繳申報企業所稅時是否可以按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額進行申報?
答: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10、聽說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改版了,那么之前購買的專用發票是否需要去稅務機關繳銷后重新購買,收到改版前的專用發票是否能夠進項抵扣?
答:不需要專門去稅務機關更換新版的專用發票,收到老版的專用發票認證比對通過后仍可以作為進項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