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規定了申請退(免)稅申報延期與申報免稅的銜接辦法。現行政策規定,出口企業由于特殊原因導致不能按期進行退(免)稅申報的,可按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應在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逐級上報至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考慮到如果省級國家稅務局在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后批復不予延期,可能會出現本可以按免稅申報但又過了免稅申報期的情況。因此,《公告》規定: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批復的次月申報免稅;次月未申報免稅的,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二)增加的內容
1.增加了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的規定。規定出口企業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并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一旦放棄36個月內不得更改。
2.完善了加工貿易委托加工費的退(免)稅管理。規定委托加工的加工貿易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如提供的加工費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出口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說明,并提供主管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否則,其對應的加工費不得抵扣或申報退(免)稅。
3.《公告》明確了經報關進入或銷售給特殊區域的貨物按規定提供收匯憑證時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憑證。
4.加強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開具管理。《公告》規定:受托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補充提供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5.加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的管理。《公告》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需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同時規定了稅務機關不得出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情形。
6.加強出口退稅憑證資料及備案單證的管理。《公告》規定,出口企業按規定向國家商檢、海關、外匯管理等對出口貨物相關事項實施監管核查部門報送的資料中,屬于申報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備案單證的,如果上述部門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為虛假或其內容不實的,其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三)進一步簡化申報手續
1.明確了出口企業申報對外援助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提供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和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
2.出口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的免稅申報手續,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
二、《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