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 2013-7-11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贛府發[2013]17號),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項目已取消?,F對《江西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贛國稅發[2008]180號,以下簡稱《辦法》)修改并公告如下:
一、刪去《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中“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其中包括”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二、刪去《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中“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包括”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三、刪去《辦法》附件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依據、條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第二點“(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銜頭發票)”及該項下的審批機關、依據、條件、有效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等相關內容。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