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將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上限,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進一步調整提高到10萬元,并將政策截止期限延長至2016年底。 相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首先必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有明確的范圍。同時,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能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能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能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能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能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能超過100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確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時,應注意“平時”和“匯算清繳期”兩個統計口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即“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還有,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從而是否要求企業補繳已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時,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計算。根據此文件,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在財務會計核算方面,申請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應屬于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而且財務核算要規范。特別是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剛好超過稅收優惠臨界點的,不能多列開支、少列收入,從而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擅自調整到臨界點以內。同時,在享受優惠政策前,還應事先上報減免稅備案資料,準確區分新、舊優惠政策享受范圍與期限。 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答記者問 會計處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孫宏偉> 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相關政策—— 小微企業匯算清繳九項稅收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提示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財稅〔2014〕34號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影響 <廈門國稅> 中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總結 <江蘇地稅> 附 錄——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發布梳理: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解讀——小微企業匯算清繳六大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