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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規定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扣除公務費用后要繳個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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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精神,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于近期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遼地稅發[2009]76號,下稱通知),將有關政策作出明確。 通知指出,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公務用車改革方案,經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徑報省局備案。公務用車改革方案應載明參加公務用車改革的人員范圍、人數、月補貼額度、補貼資金來源、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已參改車輛及未參改車輛的用途等內容。 通知所稱公務用車費用是指在省內因公務而實際發生的燃油、保險、租車庫(位)、維修、停車、過路橋、折舊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費用。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向個人支付的公務用車費用,原則上應在本單位公車改革前三年公車平均支出額的75%以下。 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職工以現金或實報實銷方式取得的車改補貼收入,均扣除70%的公務費用后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2500元,超過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其向職工個人支付的現金補貼或限額內實報實銷的公務用車費用,均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中征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因租用個人車輛(含本單位職工)而支付的車輛租賃費,由于個人車輛的使用權已歸單位所有。因此,單位向個人支付的車輛租賃費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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