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函[2010]156號 2010-4-28各直屬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630號)轉發給你們,并就做好我省落實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辦法用管理辦法工作做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6]128號,瓊地稅發[2006]105號文轉發)及國稅函[2009]630號文件要求貫徹落實。
(一)已經對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實行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的地區,要認真對照國稅發[2006]128號及國稅函[2009]630號文件的內容要求,繼續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和推進項目管理工作。
(二)尚未開展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工作的地區,要盡快部署開展,2010年底前必須將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二、切實加強過程管理,對不動產、建筑業稅收實施監控。
(一)在不動產、建筑業納稅人進行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后,應按照稅源分類監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分戶分工程項目管理資料檔案和不動產、建筑業稅源分類控管臺帳。
(二)對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要落實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及時登記相關信息數據。
(三)加強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管。
1、采集不動產項目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可售數量、取得預售許可證時間、已售數量、銷售收入,以及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約定建設進度、竣工時間、項目預算、工程分包情況等基本信息。
2、根據合同約定或納稅申報、開票情況等信息,實地查看項目的進度或通過其他渠道,掌握不動產銷售、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及時了解企業生產經營、不動產銷售、建筑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發票開具、納稅申報等征管信息。
3、通過對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基本信息和征管信息的采集、比對和分析,發現管理疑點,及時跟蹤管理到位。
三、對銷售不動產發票、建筑業發票應按工程項目逐戶建立收入臺帳,記錄已開出發票的名稱、號碼、開具金額等相關信息,并與工程建設進度、完工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等信息進行比對,確保發票開票金額與不動產銷售數量、銷售收入或建筑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施工量一致,避免企業多開發票或不開發票。
四、總結本單位現行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的做法,對不足之處進行整改完善,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將現行做法和整改情況等通過FTP上報至省局(營業稅處)。
省局年底將組織人員對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辦法及發票使用管理辦法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具體時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