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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8]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防偽稅控系統有關事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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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防偽稅控系統有關事宜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稅函[1998]67號 發文日期:1998-02-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推行防偽稅控系統,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12月25日發出了《關于繼續推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的通知》(國稅發[1997]193號),并在重慶舉辦了兩期省級師資人員培訓班。為保證各地及時組織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和企業操作人員的培訓,按時更換原設備和安裝新系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鑒于1998年防偽稅控系統擴大推行到全國開具十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應用范圍大,企業數量多,稅務機關的發行管理工作繁重,因此,總局決定從1998年元月初開始陸續將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配備到地市及區縣級國稅局(省級局使用的專用設備已在重慶培訓班上發放)。原已配備到地市級的設備中除金稅卡、IC卡需更換外,其他設備(大、小讀卡器)均可繼續使用。 二、為利于各地組織好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和企業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總局已于1997年12月22日向各省(40套金稅卡和IC卡)和計劃單列市(20套金稅卡和IC卡)發放了培訓用專用設備,該設備只能用作培訓,不能為稅務機關或企業配備使用。在為各省配備的相同數量的原培訓設備中,除金稅卡和授權1C卡要如數收回交航天金穗公司外,其他設備(大、小讀卡器)可繼續使用。 三、已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在目前使用的設備中,金稅卡需更換,新IC卡先暫發一張(收費105元),原未使用的IC卡和其他設備(讀卡器、打印機)可繼續使用,已經使用的IC卡要如數收回交航天金穗公司進行解鎖后,方可繼續使用。 四、各省應注意接收總局發放的設備,具體發放數量見附表。對稅務機關和企業實際所需更換的金稅卡和IC卡,如果與發放的數量有出入,請以書面形式速報總局(信息中心)申請補齊。 五、各省在接到專用設備后,應盡快為所轄地市、區縣級國稅局和企業更換或安裝好新系統,并將所轄地市上交的金稅卡、IC卡、軟盤和操作手冊妥善保管,按照地市分別登記包裝,全部收齊后統一退還金穗公司,具體數量書面報總局(信息中心),以便與航天金穗公司結算。 六、原地市級國稅局配備的認證子系統繼續保留,且應與新的認證子系統分別安裝在兩臺微機上。新的認證掃描儀將于1998年3月開始陸續發放。在沒有收到新認證掃描儀前,新系統開出的專用發票可采用手工錄入方法或使用原掃描儀進行認證。 七、為保證更換工作順利進行,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為企業安裝新開票子系統時應選擇軟件升級方法,以便保留企業原庫內信息。 (二)如果在納稅申報期內為企業更換系統,企業應攜帶開票金稅卡、稅控IC卡、軟盤、操作手冊、全部剩余發票及納稅申報資料到負責發行新系統的稅務機關,由該稅務機關給予發行新系統;在納稅申報期以外為企業更換系統時,企業除應攜帶開票金稅卡、稅控IC卡、軟盤、操作手冊和全部剩余發票外,還應準備下列資料: 1.銷項報表(可通過開票子系統“發票管理/銷項發票查詢”產生); 2.進項報表(可通過開票子系統“資料統計/進項統計”產生); 3.專用發票使用情況表(可通過開票子系統“資料統計/本期情況”產生)。 附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發放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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