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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不是你想扣,想扣就能扣——增值稅篇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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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這篇來說說利息不得抵扣的事項,為什么利息不得抵扣呢?其立法意圖是什么?讓我們一探究竟:
一、法之規定: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并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因之探究
貸款服務進項稅不得抵扣,很重要一點就是企業的利息支出進項稅不得抵扣。如果允許抵扣借款利息,從根本上是可以打通融資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任督二脈全通,多好!
1、那為啥規定利息不得抵扣呢?
首先,這樣規定,我們還是需要從增值稅是鏈條稅的特點來看,增值稅的環環相扣的,如果利息可以抵稅,那么存款對應的利息就應該征稅;但是對于存款增稅目前的情況下,實踐起來不方便,因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更多是依托發票(票據)進行管控的,居民存款的固有特點,發票不好開具;如果像農產品那樣征管,虛開問題,已有先見之明。
其次,居民存款征稅與國家宏觀經濟情況、政策導向不符,從財稅[2008]132號可見一斑,其規定: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最后,利率是調節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利率可以發揮“經濟杠桿”的功能。如果利息可以進項稅抵稅,那么通過利率的宏觀調控效果將受影響。
2、為啥規定同時規定,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呢?
這邊最主要在于堵塞“息轉費”稅收籌劃漏洞。對于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如果把這口子放開,那么“息轉費”將會成為籌劃的重要手段。
水是有源的,樹是有根的,稅法規定不是沒有原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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