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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04]62號 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節選)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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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節選)國辦發[2004]62號 2004.8.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調整1795項行政審批項目。同時,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繼續實施外,依法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500項。在此基礎上,對其他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審核和充分論證,根據現階段政府全面履行職能和有效實施管理的需要,經國務院同意,對其中的211項暫予保留。這些項目,主要是政府的內部管理事項,不屬于行政許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今后還將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調整。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正確有效地履行管理職責,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為建立和完善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211項) 下載: txt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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