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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3]55號 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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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科技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發文日期: 2003-05-08 發文字號: 財稅[2003]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科技廳(局)、新聞出版局、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鼓勵我國科普事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5年以前,對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環節的發行收入,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的辦法。 綜合類科技報紙是指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的科技報紙。其具體范圍是,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在報紙批準登記時分類與認定的綜合科技類報紙,詳見附件1。 科技音像制品具體范圍是,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分類代碼(ISRC)中的A-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B-哲學,D-政治、法律,E-軍事,F-經濟,K-歷史、地理,N-自然科學總論,O-數理科學和化學,P-天文學、地球科學,Q-生物科學,R-醫藥、衛生,S-農業科學,T-工業技術,U-交通運輸,V-航空、航天,X-環境科學、勞動保護科學。 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稅退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社、報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文件,此條自2006.12.05日失效。 二、對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及縣以上(包括縣級市、區、旗等)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文件,此條自2006.12.05日失效。 三、2005年以前,對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免征關稅,不增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免征對境外單位轉讓上述播映權等無形資產應代扣(繳)的營業稅;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文件,營業稅政策自2006.12.05日失效。以其他形式進口的自用影視作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進口影視作品的稅號范圍見附件2。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捐贈法》的規定,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在年度內納稅所得額的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五、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的認定標準和辦法、以及縣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認定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有關單位進口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委(廳、局)認定。 六、經認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動,由稅務部門憑相關證明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經認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科普影視作品,由海關、稅務部門憑相關證明辦理免稅手續。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件:1、綜合類科技報紙名單(略) 2、進口影視作品稅號范圍(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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