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基層財稅部門反映的問題,現將我省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個人轉讓住宅類的舊房,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自 2008年11月1日起,暫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單位或個人轉讓非住宅類的舊房及建筑物,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執行。即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三、對舊房轉讓實行核定征收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并應按《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蘇地稅發〔2011〕5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在測算增值率的基礎上,確定核定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