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國稅發[2012]47號 2012.5.29
濟南、淄博、東營、濰坊、德州、濱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現對中國石化股份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勝利油田分公司”)增值稅納稅地點調整如下:
勝利油田分公司所屬省內跨市分支機構,生產銷售原油、天然氣實現的增值稅,由目前總機構匯總統一在東營市繳納,調整為由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增值稅,并按照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單列)油氣田(井口)石油、天然氣產量比例進行分配,各分支機構按所分配的應納增值稅稅額向所在地國稅機關分別申報繳納。具體操作辦法另行下發。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勝利油田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中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定(魯稅一[1994]36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發中央駐魯石油、電力、石化、有色金屬四個行業直屬企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魯財預字[1994]第105號部分內容)、《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勝利石油管理局跨市地所屬機構銷售貨物納稅問題的批復》(魯國稅流[1999]34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油田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國稅發[2001]258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