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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3/8/30 來源: 閱讀次數: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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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關問題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 2013-7-12
為規范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方便納稅人辦稅,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1號)有關規定,現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省內納稅人所持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未在簽發之日起30日內辦理報驗登記而作廢的,應向機構所在地地稅機關申請重新開具,并繳回原件全部聯次,已提供過的資料無需再次提供。
二、省內納稅人所持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有效期限屆滿而外出經營活動尚未結束的,納稅人應持外出經營活動尚未結束的證明材料及留存的《外管證》原件,向機構所在地地稅機關再次申請開具《外管證》。
三、省外納稅人和省內持國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的納稅人,出現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亦應回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重新開具或再次申請開具《外管證》。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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