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2年發放2009年度年終獎,若職工2009年每月均取得工資1500元,2012年預計發放獎金15000元,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9條第2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在2012年度發放2009年度的年終獎,員工取得所得的年度在2012年,其所得不屬于2009年度的所得。2009年度職工每月取得的工資1500元不影響該獎金發放時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在2012年度發放2009年度的年終獎,職工取得的該項獎金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繳個人所得稅。但是該計稅方法在2012年度只能使用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