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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業務差額納稅的會計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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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業稅法上對企業經濟活動中某些符合條件不構成企業收益的業務,常常給予不征收稅處理,即稱“差額納稅”。主要集中在服務性行業,體現為勞務的分包協作。我們現在討論以下對此的賬務處理。如:某廣告代理公司取得某客戶廣告全額收入10000元,其中支付某媒體廣告費用8000元(對方開具可廣告服務業發票)。因為稅法認為支付給某媒體廣告費用,屬于委托代理分包業務,企業這個業務不屬于有償提供勞務取得經濟利益行為(沒有取得收入也沒有付出勞務成本),應當按差額計算納稅。那應該如何做才是會計上的正確賬務處理呢?第一種方法:按一般企業會計分錄是收入全額列營業收入,給媒體的廣告費列營業成本,如下:(1)收到某客戶廣告款時: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1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2)支付某媒體廣告款收到發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8000 支付給某媒體廣告費8000沒有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不屬于會計上收入性質。也不屬于企業的成本的范疇,因為成本是結轉來的而不是被確認的(相關規定見會計賬務處理規定)。這也是稅法上不承認支付給某媒體廣告費用部分是企業收入的原因。這樣做法屬于虛列收入加大三項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形成了企業會計報表上的營業收入與所繳納營業稅不成邏輯比例關系,企業的實際收入與賬面收入又不符。增加了稅務風險(稅法明確規定差額納稅的扣除項目金額核算不清的不予扣除)。第二種方法:按國稅注字[2002]2號依據財會[2001]61號規定將支付業務協作方的 “業務協作費”作為其他應付款,以負債往來處理:(1)收到某客戶廣告款時: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1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 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費8000(2)支付某媒體廣告款到發票時:借: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費8000貸:銀行存款等8000理論上這個行為視同客戶允許將委托代理事項分包給第三方協作完成的。但是對方開具的發票一般是給企業而不是給客戶,從而不具備代理要件的代收代付性質,屬于變通處理。第三種方法:在主營業務收入的明細科目里設置“廣告協作費”作為備抵項。方法如下:(1)收到某客戶廣告款時: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1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廣告收入 10000(2)支付某媒體廣告款到發票時:借:主營業務收入-廣告協作費8000(或貸方-8000)貸:銀行存款等 8000這樣做使企業會計報表上反映的營業收入與所繳納營業稅有邏輯比例關系,清楚地反映了營業稅差額納稅減去金額的事項。會計上一般規定備抵項科目通常只是在資產類使用,在損益類科目使用雖說缺乏一定的現有理論支持,但是符合會計核算原則性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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