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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向租戶收取的水電費如何開具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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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一家管理市場的物業管理公司,市場內水電表只有一個,表名為我公司的名稱。我公司向水電公司統一繳納水電費,然后向市場內租戶收取水電費,并開具云南省收款專用發票(非經營性發票)。租戶收到我公司的發票可否入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不可以,我公司應開具何種發票給租戶? 答:根據問題所述情形,物業公司只有水電表一個,向租戶收取水電費,不屬于代租戶收取水電費行為,屬于轉售水電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7號)規定,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公司轉售水電應繳納增值稅,應向租戶開具水電銷售發票。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因此,物業公司轉售水電向租戶開具水電銷售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物業公司向租戶開具的云南省收款專用發票(非經營性發票)不屬于合法票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租戶取得物業公司開具的云南省收款專用發票(非經營性發票)注明的水電費不能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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