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準予抵扣進項稅,這條規定與之前的不允許抵扣政策明顯不同,應引起納稅人的注意。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財稅〔2013〕37號涉及的修改內容,包括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相當于增加了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對許多私營交通運輸企業主來說,此舉將起到可觀的降低稅負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