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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檢中提交虛假材料應如何定性處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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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在辦理2007年度企業年檢時向A市工商局B分局(受A市工商局委托承辦在A市工商局登記的部分企業的年檢工作)提交了虛假的年度資產負債表,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被處以1萬元的罰款。甲公司不履行處罰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也沒有改正違法行為。 今年3月23日,A市工商局以甲公司未按規定接受年檢為由,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及《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吊銷了甲公司的營業執照。甲公司不服,認為該公司已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了年檢材料,遂向A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 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企業按規定提交了年檢材料,但年檢材料中有虛假的內容,登記機關能否以企業未按規定接受年檢為由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筆者認為,企業在年檢中提交虛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登記機關對此作出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由此可見,企業在年檢中提交虛假材料屬于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拒不改正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應吊銷其營業執照。 然而,本案中登記機關以甲公司未按規定接受年檢為由,依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企業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不正確。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該條針對的顯然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按規定參加年檢的行為,這種行為與在年檢中提交虛假材料行為有本質的區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企業在年檢中提交虛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行為,應該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及《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辦理企業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案件時,應特別注意《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中的相關程序規定。 1.對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企業,應當責令限期接受年檢,并處罰款。 2.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應當予以公告。 3.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制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這四項內容是登記機關辦理不按規定接受年檢案件的法定程序,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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