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視同銷售應稅消費品會計核算探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95 |
|
對于視同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主要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減少的應稅消費品先確認收入再結轉相應成本 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納稅人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投資、用于職工福利、對外捐贈、利潤分配、廣告、樣品等,應視同銷售。先確認收入再結轉相應成本,需交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計入相對應的科目中。確認收入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職工薪酬”、“營業外支出”、“應付股利”、“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等科目。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這一點與原先舊制度的做法有所不同,原做法是視同銷售減少的貨物,直接以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對視同銷售行為同樣計征所得稅,因此在每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要進行納稅調整,這樣就加大了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難度和工作量。在新準則中,規定先確認收入,再結轉成本,則這項收益直接反映在利潤表中,方便了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例1]光明橡膠制品廠6月10日用一批汽車輪胎換入東風汽車廠債券作為短期投資,汽車輪胎賬面價值(公允價值)為300萬元,接同月同類產品售價計,該批汽車輪胎的銷售收入為310萬元。 確認收入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37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7000 ——應交消費稅 93000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0000 貸:庫存商品 3000000 [例2]廣元酒廠將自產的糧食白酒10箱,共50千克,用于職工福利,每箱售價500元,單位成本200元/箱。 應納消費稅稅額=50×2×0.5+500×10×20%=1050(元)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500×10×17%=850(元) 確認收入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6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 ——應交消費稅 1050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 貸:庫存商品 2000 [例3]順風汽車制造廠將一輛自產中輕型商用客車捐贈給兒童福利院。該型號客車的售價為5萬元/輛,成本為3.5萬元/輛。 應納消費稅稅額=50000×5%=2500(元)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7%=8500(元) 確認收入時: 借:營業外支出 6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應交消費稅 2500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0 貸:庫存商品 35000 二、減少的應稅消費品直接以成本結轉 視同銷售情況下減少的應稅消費品直接以按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計入相對應的科目中。與以上例題情況不同,如果納稅人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直接轉為固定資產、用于管理部門、分公司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消費稅暫行條例,視同銷售應交納增值稅和消費稅,計入相對應科目中。但是減少的應稅消費品不確認收入,直接以成本結轉。主要原因在于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直接轉為固定資產、用于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也視同銷售。這樣規定,一方面考慮與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銜接,另一方面原企業所得稅法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作為納稅人,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獨立計算繳納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模式,因而縮小了視同銷售范圍,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直接轉為固定資產、用于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因此不需要確認收入,直接以成本結轉即可。 [例4]新華石化廠將自產的90#汽油500升用于本廠在建工程。該標號汽油單位售價為4.80元,升,單位成本為3.80元/升。 應納消費稅稅額=500×0.20=100(元)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500×4.80×17%=408(元) 借:在建工程 2408 貸:庫存商品 19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0 ——應交消費稅 408 三、減少的應稅消費品比照正常銷售處理 視同銷售情況下減少的應稅消費品先確認收入再結轉相應成本,按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計入相對應的科目中,應交納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納稅人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等,應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材料采購”、“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同時,計算應交消費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并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這種情況與正常銷售應稅消費品最相似,不管是換取生產資料或抵償債務等實質上涉及企業的購銷過程,同屬于企業供應鏈中環節,因此其會計核算可以參照正常銷售應稅消費品來處理,將應交納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例5]某化妝品公司決定以賬面價值為2萬元(同類化妝品最低售價23000元,最高售價25000元)的化妝品,換入B公司賬面價值為19000元,公允價值為25000元的乙材料(非應稅消費品),兩公司均未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增值稅率均為17%,消費稅稅率為30%。雙方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兩公司產品的公允價值可靠。 化妝品公司會計處理為: 應納增值稅=25000×17%=4250(元) 應納消費稅=25000×30%=7500(元) 確認收入時 借:原材料——乙材料 2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2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計提消費稅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7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7500 [例6]佳美化妝品廠以其生產的化妝品抵償債務。該批化妝品的銷售額為5萬元,成本為3萬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50000×30%=15000(元)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7%=8500(元) 確認收入時 借:應付賬款 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00 貸:庫存商品 30000 計提消費稅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5000 對于視同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關鍵點一是是否確認收入,二是應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如何計入相應的會計科目。只有把握好這兩點,才能正確處理此類業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