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的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2]4號),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免征進口關稅,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上述科普單位以其他形式進口的自用影視作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科普單位進口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認定。經認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由海關憑相關證明辦理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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