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6
各市、縣(區)地稅局、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及派出機構,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地稅局關于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2〕125號,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并明確如下實施辦法,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意見》第(一)條:增加即辦事項
對《意見》新增的27項即辦事項,其業務流程按《福建省地稅系統新增即辦涉稅事項操作指南》(附件1)執行。各辦稅服務廳應提供《福建省地稅系統新增即辦涉稅事項操作指南》的小冊子(省局統一印制分發各地,各地也可自印),并及時更新自助辦稅終端的相關辦稅指南內容,供納稅人查閱。
二、《意見》第(三)條:實行代填單服務
對《意見》確定的7項代填單服務業務,經納稅人同意,辦稅服務廳窗口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及附報材料,在綜合業務管理系統錄入信息后,打印相應表單,交由納稅人簽章確認。各辦稅服務廳應公開代填單服務業務范圍。綜合業務管理系統二代身份證信息采集功能應用后,納稅人辦理相關涉稅業務時,使用二代身份證采集信息的,可免于提供二代身份證復印件[不含稅務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
三、《意見》第(四)條:免報紙質資料
自2012年8月1日起,凡采用CA認證方式通過福建地稅網上辦稅系統申報或報送涉稅資料的,無需再向地稅機關報送相應的紙質資料,有關紙質資料由納稅人自行保管;采用“用戶名 密碼”認證方式的納稅人,一年報送一次相應的紙質資料。上述事項由省局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公告納稅人周知。電子資料和紙質資料的采集、歸檔、存儲等具體管理辦法,省局另行下發。
四、《意見》第(五)條:免除收費項目
2012年,由省局統一向福建CA公司支付以下三類納稅人進行網上辦稅的CA認證地稅應用項目年費:
(一)2008~2009年度、2010~2011年度福建省A級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
(二)省局公布的2011年度省級重點稅源企業;
(三)2011年度福建省納稅百強企業。
其中2012年1月1日至7月31日已申請應用CA證書網上辦稅的納稅人,可憑發票由福建省數字安全證書管理有限公司退回已繳納的年服務費。2013年后CA證書地稅應用項目的年服務費支付辦法,省局另行通知。
五、《意見》第(六)條:簡化發票驗舊
納稅人通過省局統一開發的“福建地稅通用機打發票管理系統”納稅人端軟件開具的發票,或使用自用開票軟件且與福建地稅綜合業務管理系統實現數據對接所開具的發票,其發票開具數據上傳福建地稅綜合業務管理系統后,即視為發票已驗舊。
六、《意見》第(七)條:推廣自助辦稅
全省城區自助辦稅終端機的推廣應用計劃,省局另行通知。
七、《意見》第(八)條:拓展同城通辦
福建地稅綜合業務管理系統支持稅務登記、申報繳稅、發票領購、發票驗舊、發票繳銷等業務的同城通辦。同城通辦的業務范圍、內容及要求,由各設區市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八、《意見》第(十一)條:扶持建安企業發展
(一)各主管地稅機關應引導、督促和幫助建筑企業建立健全賬證,促進建筑企業加強賬證管理,真實、準確進行收入、成本費用核算,實行查賬征收。
(二)設區市地稅局應根據轄區內建筑企業的實際情況,將在省外(不含廈門,下同)施工程度較高的建筑企業列入日常掛點聯系企業管理。具體掛點聯系企業名單由所屬縣級地稅局上報設區市地稅局確定,設區市地稅局確定后報送省局(所得稅處)備案。
(三)對已列入省局備案的建安企業承接的省外建筑工程業務,由縣級地稅局按照開出的“外管證”項目,單獨造冊登記,實行企業所得稅項目稅負預警值管理。項目稅負預警值為0.5-0.8%(帶征率),具體由設區市地稅局確定。對達到稅負預警值的省外建筑工程項目,原則上不安排稅收檢查;確需檢查的,應經設區市地稅局主要負責人批準。
建筑企業承接的省內(含廈門)建筑工程業務,不實行上述項目稅負預警值管理。
(四)對建安企業到異地從事建安工程業務,個人所得稅按照以下辦法征管:
1.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工程所在地不征收。
2.除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外,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其他項目個人所得稅,在工程所在地開票時帶征,征收率統一為0.6%。分包收入已帶征個人所得稅的,可以在總承包收入中抵扣。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經地稅機關核準,個人所得稅可以全部回機構所在地繳納,工程所在地不再征收:(1)賬證健全、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向核準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與核算憑證的;
(2)企業能夠提供工程全部由自己員工施工,不涉及除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以外的個人所得稅項目的可靠說明,并經地稅機關核準,即:在設區市范圍內異地施工的,由設區市地稅局核準;省內(含廈門)跨設區市局范圍異地施工的,由省地稅局核準。
九、《意見》第(十五)條:優化稽查服務
(一)實行檢查計劃報批制
各級稽查局原則上應在年度終了前制訂下一年度的稽查計劃,在每年第一季度終了前制訂當年度擬實施檢查的稽查分戶計劃。稽查計劃與稽查分戶計劃應經所屬地稅機關批準;計劃需調整或追加的,應由所屬地稅機關批準;計劃經批準后應層報上一級稽查局備案。年度稽查計劃中的稅收專項檢查內容,應根據上級地稅機關的稅收專項檢查安排,結合本區域工作實際確定。下級稽查局在擬定稽查分戶計劃時,不得擅自將按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規定應由上級稽查局實施檢查的對象列入本級稽查分戶計劃。若下級稽查局認為確需將該對象列入本級稽查分戶計劃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屬地稅機關同意后,層報有權實施檢查的上級稽查局,經書面批復同意,方可列入稽查分戶計劃。
(二)加強納稅人自查輔導
1.各級稽查局組織納稅人自查,應向自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自查期限、自查所屬期間、自查項目、自查工作要求、應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自查后的自糾途徑。自查期限視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長不超過一個月(上級地稅機關統一部署的除外)。
2.各級稽查局應加強對自查對象的督促和指導,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分發自查輔導提綱、召開座談會集中輔導、單戶輔導等方式。輔導內容主要包括:告知自查對象相關的權利和義務;講解自查的內容及要求;告知自查問題的處理原則與方法;指導自查對象填寫有關自查資料;提供稅收法律、法規咨詢等。對自查對象咨詢的問題,稽查局應當及時研究(必要時向上級機關請示或向相關部門征詢),給予答復。
3.自查對象應根據自查情況填制《納稅人自查申報稽查確認表》,在自查期限終了后3個工作日內,連同其他要求提供的資料,報組織自查的稽查局。自查對象自查發現存在涉稅問題的,應同時說明具體存在的問題、需要補繳的稅收情況以及擬采取的自糾措施。自查對象應對其自查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4.自查對象自查后需要補繳稅收的,由稽查局對其提供的《納稅人自查申報稽查確認表》進行認定,并及時向自查對象的主管地稅機關傳遞相關信息。自查補繳稅收及其他稅收處理事項辦理完畢后,稽查局應當收集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復印件留存。
附件:
1.福建省地稅系統新增即辦涉稅事項操作指南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地稅局關于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意見的通知